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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 月 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月 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月 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技能基金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