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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 月 1 日至同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中華民國職業○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 月 1 日至同 年 12 月 31 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