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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並變更住宿地點於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期間內,不得為任何人工作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並變更住宿地點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間內,不得為任何人工作

要旨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並變更住宿地點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間內,不得為任何人工作

主旨

有關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籍勞工,入境後隨即通報臨時安置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0 年 12 月 6 日基府社勞貳字第 1000189145 號函。

二、按本會 100 年 6 月 27 日勞職管字第 1000071568 號函(諒達)示「…因被看護者往生或其他情事,外籍勞工於等待轉換或因被看護者往生或其他情事,外籍勞工於等待轉換或遣返期間,雇主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外籍勞工生活照顧管理時,倘雇主並無發生無法妥善照顧管理外籍勞工等符合臨時安置要點規定之情事,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於仲介公司,自屬本辦法第 1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範疇,雇主應於住宿地點變更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又雇主應善盡選任監督之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善盡受任事務及安排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且不得令外國人從事工作…」

三、倘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籍勞工,於外籍勞工引進入國期間,因故欲與外籍勞工解除聘僱關係,致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引進外籍勞工後,須辦理外籍勞工之轉換雇主或遣返事宜,並由雇主委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照顧外籍勞工,無涉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2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情事。惟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不得為任何人工作。

正本

基隆市政府

副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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