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辦理推介符合「就業 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之失業勞工就業相關事項之受託 機構,期間自 101 年 1 月 6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辦理推介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之失業勞工就業相關事項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1 月 6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辦理推介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之失業勞工就業相關事項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1 月 6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主旨
公告委託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之就業推介單位。
依 據:一、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財團法人福○更生保護會,辦理推介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之失業勞工就業,其委託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