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障國民於老年生活基本保障, 與失業給付為薪資補償性質不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年滿 65 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 65 歲,並領取國民年 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障國民於老年生活基本保障,與失業給付為薪資補償性質不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 65 歲,並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障國民於老年生活基本保障,與失業給付為薪資補償性質不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 65 歲,並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年滿 65 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65 歲,並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否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28 日保給失字第 10060119170 號函。
二、查國民年金係提供未能於相關職域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活之基本保障,核與失業給付為薪資補償性質不同,復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本案貴局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正 本;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