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補助及職場協助補助 非屬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
要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補助及職場協助補助非屬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
要旨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補助及職場協助補助非屬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
主旨
有關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補助」及「職場協助補助」,是否為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所稱「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 100 年 11 月 16 日台內社字第 1000222399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內政部前開函釋說明,本會「穩定就業補助」及「職場協助補助」2 項補助,非屬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
正本
中華民國視障按摩業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中華視障聯盟、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南投縣政府社會處、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嘉義市政無社會處、金門縣政府社會局、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副本
內政部(舍附件)、本會職訓局法務室(含附件)、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9 份)(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