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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 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 審核之參考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參考

要旨

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參考

主旨

檢送「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針對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場所及人員,經邀請勞、雇團體、地方勞政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據工作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定工作時數。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敢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會勞動條件處

副本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公立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臺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台灣醫務管理學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高雄市高雄醫學大學醫療事業產業工會、高雄市國軍左營醫院產業工會、高雄市護士士職業工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師公會全聯會、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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