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 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時數之參考
要旨
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時數之參考
要旨
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作時數之參考
主旨
檢送「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查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為經本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經邀請勞、雇團體、地方勞政機關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乙種。
二、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為之約定,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據工作內容與工作密度審慎核定工作時數。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敢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春暉啟能中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中華民國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