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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進用年逾 60 歲之輕度聽覺障礙員 工,因其參加農保致再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每年不得超過 180 日,於其非 參加勞工保險期間能證明,得計入該校當月巳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進用年逾 60 歲之輕度聽覺障礙員工,因其參加農保致再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每年不得超過 180 日,於其非參加勞工保險期間能證明,得計入該校當月巳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進用年逾 60 歲之輕度聽覺障礙員工,因其參加農保致再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每年不得超過 180 日,於其非參加勞工保險期間能證明,得計入該校當月巳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主旨

有關貴轄大溪鎮內柵國民小學進用身心障礙者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0 年 10 月 12 日府勞源字第 1000415657 號函。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考:「..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 年 3 月 17 日農輔字第 0980050384 號令訂定發布「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

「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 180 日...。」.

四、復依內政部 80 年 11 月 8 日台(80)內社字第 8076233 號函釋,義務機關(構)進用 60 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依法雖不得參加勞工保險,但進用義務機關(構)能提出進用證明(如薪資具領清冊)時,得納入該機關(構)巳進用之員額計算。又,內政部 81 年 8 月 29 日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釋,義務機關(構)因故未為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勞保,於其提出確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該機關(構)已進用之員額計算。

五、綜合前開函釋意旨,旨揭小學所進用年逾 60 歲之輕度聽覺障礙員工,因其參加農保致再參加勞工保險期間每年不得超過 180 日,該校於其非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如能於每月 1 日提出進用之相關證明(如勞動契約、薪資具領清冊等),得計入該校當月巳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正本

桃園縣政府

副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金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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