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 工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繼續參加公、勞保者 ,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工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繼續參加公、勞保者,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工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繼續參加公、勞保者,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主旨
有關民眾函詢身心障礙員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可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巳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一事,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100 年 10 月 4 日民眾陳情函(影附)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
三、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工資;惟依相關法規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仍繼續參加公、勞保者,得依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如身心障礙員工已辦理退保,自不得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正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