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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 工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繼續參加公、勞保者 ,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工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繼續參加公、勞保者,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工資;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繼續參加公、勞保者,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主旨

有關民眾函詢身心障礙員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可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巳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一事,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100 年 10 月 4 日民眾陳情函(影附)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

三、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工資;惟依相關法規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仍繼續參加公、勞保者,得依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如身心障礙員工已辦理退保,自不得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正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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