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及施行細則第 12-1 條,公所現職之臨時 人員、非經核定該所現有人員為員額凍結或出缺不補之技工工友及約聘僱 人員等,仍應計入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
要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及施行細則第 12-1 條,公所現職之臨時人員、非經核定該所現有人員為員額凍結或出缺不補之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等,仍應計入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
要旨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及施行細則第 12-1 條,公所現職之臨時人員、非經核定該所現有人員為員額凍結或出缺不補之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等,仍應計入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
主旨
所請釋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所稱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0 年 5 月 9 日府勞就字第 1000327691 號函及 8月 31 日南市勞就字第 1000671536 號函。
二、依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前 2 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 1 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 1 規定:「本法第 38 條第 3 項所稱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木補者,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公文書核定現有人員出缺不再遴補之定期或不定期員額管理措施。」
三、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11 月 2 日局力字第 0980065364 號函(影本如附件 1)說明三略以: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係基於組織及業務調整、精簡用人、政策執行、或配合民意機關決議、配合移轉民營化或人力結構調整等因素所為之現有人員出缺不再遴補之定期或不定期員額管理措施;及 100 年 6 月 16 日局力字第 1000039014 號函(影本如附件 2)說明三略以:臺南市玉井區公所所稱100 年度僱用計畫係以 99 年度僱用之臨時人員為基礎,不得新增,似屬總量控管上限,則非屬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所稱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之情形。
四、綜上,貴轄玉井區公所現職之臨時人員、非經貴府核定該所現有人員為員額凍結或出缺不補之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等,仍應計入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
正本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