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列未分類雜項 化學製品製造業涵蓋火藥製造,爆竹煙火屬化學製品,爆竹煙火批發業適 用化學製品批發業
要旨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列未分類雜項化學製品製造業涵蓋火藥製造,爆竹煙火屬化學製品,爆竹煙火批發業適用化學製品批發業
要旨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列未分類雜項化學製品製造業涵蓋火藥製造,爆竹煙火屬化學製品,爆竹煙火批發業適用化學製品批發業
主旨
所詢有關爆竹煙火批發業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 100 年 8 月 9 日勞北檢綜字第 1001570567 號函。
二、按本會 82 年 12 月 20 日(82)台勞安三字第 76289 號公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事業包含「輸入、輸出或批發化學原料及其製品之事業」,至其適用本法之行業分類認定係參採當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80 年 8 月第 5 次修訂),其中鞭炮批發業屬「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準此,自上述公告日起,從事鞭炮批發之事業單位即有本法之適用。
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另查第 5 次修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列「未分類雜項化學製品製造業」涵蓋「火藥」製造。是以,爆竹煙火屬化學製品尚無疑義,從而爆竹煙火批發業自屬適用本法之化學製品批發業。
四、本案爆竹煙火批發業雖有本法之適用,惟「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對於爆竹煙火管理事項已有特別規定,仍應優先適用該條例。
正本
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副本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黹園區管理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術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