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公有基地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所屬公 用及非公用之土地與建物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公有基地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所屬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與建物
要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公有基地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所屬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與建物
主旨
所請釋示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第 2 項「公有基地」之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0 年 8 月 18 日府授勞障字第 10033400700 號函。
二、依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三、參酌前開規定立法原意,所稱「公有基地」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所屬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與建物。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北區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才兆園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 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