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 條,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各區公所非以從事工程之建設或興辦為主要業務,僅於組織法規中規定 內部部分單位(如農業及建設課)辦理土木工程、公共建設等公共工程相 關事項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 條,各區公所組織規程,各區公所非以從事工程之建設或興辦為主要業務,僅於組織法規中規定內部部分單位(如農業及建設課)辦理土木工程、公共建設等公共工程相關事項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 條,各區公所組織規程,各區公所非以從事工程之建設或興辦為主要業務,僅於組織法規中規定內部部分單位(如農業及建設課)辦理土木工程、公共建設等公共工程相關事項
主旨
所詢有關臺中市各區公所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 年 8 月 5 日中市勞資字第 1000026687 號函。
二、經查所附臺中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各區公所非以從事工程之建設或興辦為主要業務,而僅於組織法規中規定內部部分單位(如農業及建設課)辦理土木工程、公共建設等公共工程相關事項,尚非屬旨揭辦法第 2 條附表 1 第二類事業之「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構)」。
三、惟各區公所如下設有清潔隊,依旨揭辦法第 2 條附表 1 規定屬第一類事業之「公共行政業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事業之工作場所」,爰各區清潔隊仍應適用旨揭辦法之規定。
正本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