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81 條,高度 2 公尺指支撐勞工整體重 量之作業面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之上方間之垂直距離
要旨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81 條,高度 2 公尺指支撐勞工整體重量之作業面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之上方間之垂直距離
要旨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81 條,高度 2 公尺指支撐勞工整體重量之作業面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之上方間之垂直距離
主旨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所稱「高度 2 公尺」之起算點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100 年 6 月 15 日板檢玉閏 100 相 744 字第 120014 號函。
二、查旨揭規定所稱「高度」,係指支撐勞工整體重量之作業面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之上方間之垂直距離。如勞工採站姿作業者,即為立足點至地面之垂直距離。
正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