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持有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證明者,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報 名技能檢定可免繳費
要旨
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證明者,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報名技能檢定可免繳費
要旨
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證明者,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報名技能檢定可免繳費
主旨
持有本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證明者,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報名技能檢定可免繳費。
依 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及振興輔導-協助取得技術士證之措施。
公告事項:一、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地點:本會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受理報名單位。
三、申請資格:參加本會職業訓練局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勞工相關職業訓練,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持有受訓證明資料者。
四、補助項目: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手工電銲」、「氣銲」等四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僅限補助單件費用。
五、補助次數:每人限補助 1 次。
六、檢具文件:
(一)本會職業訓練局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參加本會職業訓練局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相關職業訓練之受訓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