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失業給付,須被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且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方得請領,如被保險人經 醫師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自與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有別,所請給付應 核付至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日止,而不得繼續請領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失業給付,須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且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方得請領,如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自與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有別,所請給付應核付至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日止,而不得繼續請領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失業給付,須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且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方得請領,如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自與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有別,所請給付應核付至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日止,而不得繼續請領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醫囑應休養,致暫時無工作之期間逾30 日,及經醫師診斷為永久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否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
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並經醫師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已不符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自不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所請給付應核付至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