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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 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置專職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則不得以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置專職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則不得以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要旨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置專職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則不得以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勞工安全衛生甲種業務主管得否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0 年 1 月 14 日(100) 巨先管字第 003 號函。

二、為因應社會變遷並落實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之自主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安自辦法)業經本會多次修正,按現行安自辦法第 3 條規定意旨,雇主應依事業危害風險及勞工人數,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若干人,其中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尚不得以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至於所附本會 85 年函示,已因法令更迭自不再援引,仍請逕依上開規定設置管理人員。

正本

巨○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勞工安全衛生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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