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所定符合國家標準 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 1089 種(含其混合物),並自 100 年 1 月 7 日起適用
要旨
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所定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1089 種(含其混合物),並自 100 年 1 月 7 日起適用
要旨
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所定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1089 種(含其混合物),並自 100 年 1 月 7 日起適用
主旨
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第二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
依 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第二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如附件(含其混合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