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由中華鍋爐協會、中 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受託辦 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要旨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由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受託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要旨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由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受託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期間,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詳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