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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業訓練中心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參加中心內工讀者,亦符合「於受訓期 間另有工作」之情形,而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爾後職業訓練 中心如欲安排參訓學員工讀,請向學員說明以免爭議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職業訓練中心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參加中心內工讀者,亦符合「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之情形,而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爾後職業訓練中心如欲安排參訓學員工讀,請向學員說明以免爭議

要旨

職業訓練中心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參加中心內工讀者,亦符合「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之情形,而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爾後職業訓練中心如欲安排參訓學員工讀,請向學員說明以免爭議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職業訓練中心受訓學員因參加中心內工讀而加保勞工保險,致喪失申請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疑義乙案。

(1) 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考量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業經本會 99 年 2 月 24 日勞保 1 字第 0990140037號函釋示在案。

(2) 至受訓學員參加工讀,得否視為「就業尚未確定」及比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部分,仍請依前開函釋規定辦理。另爾後職業訓練中心如欲安排參訓學員工讀,請向渠等說明前開函釋規定,避免參加工讀後無法請領津貼而生爭議。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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