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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未僱 用員工 5 人或非屬行號範圍者,亦得參加勞保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 人或非屬行號範圍者,亦得參加勞保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 人或非屬行號範圍者,亦得參加勞保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行號」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爰旨揭所詢之行號,應以附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準,其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 5 人者,即得依勞保條例第 8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至於非屬前開範圍者,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2 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受僱於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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