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 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若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 工作收入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則 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而不得繼續請領該項津貼
要旨
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若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收入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則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而不得繼續請領該項津貼
要旨
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若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收入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則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而不得繼續請領該項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得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乙案。
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考量父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之責任。另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爰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另有工作收入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本會 98 年 11 月 10 日勞保 1 字第 0980140539 號函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勞保 1 字第 0980140539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