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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使用之場 地、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辦理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使用之場地、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辦理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使用之場地、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辦理鍋爐操作人員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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