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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求職者於具學生身分時因就業而依法加入勞工保險者,即屬勞工保險條例 所稱之勞工,就業期間之投保年資應計入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 定之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若求職者具學生身分時係屬行政院主計 處所稱之非勞動力範圍者,未工作期間自不計入長期失業者之失業期間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求職者於具學生身分時因就業而依法加入勞工保險者,即屬勞工保險條例所稱之勞工,就業期間之投保年資應計入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之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若求職者具學生身分時係屬行政院主計處所稱之非勞動力範圍者,未工作期間自不計入長期失業者之失業期間

要旨

求職者於具學生身分時因就業而依法加入勞工保險者,即屬勞工保險條例所稱之勞工,就業期間之投保年資應計入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之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若求職者具學生身分時係屬行政院主計處所稱之非勞動力範圍者,未工作期間自不計入長期失業者之失業期間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先予敘明。

二、查行政院主計處所稱民間人口區分為「(民間)勞動力」及「非勞動力」,各項定義如下:

(一)民間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1.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十五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

2.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 無工作;(2) 隨時可以工作;(3) 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二)非勞動力: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不屬於勞動力之民間人口,包括因就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三、據此,求職者於具學生身分時因就業而依法加入勞工保險,即屬勞工保險條例所稱勞工,其投保年資應計入本法第 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另倘求職者非屬前揭所稱民間勞動力之「就業者」及「失業者」,即應屬「非勞動力」範疇,於該期間未工作者,自不予計入本法第 2 條第 5 款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失業期間。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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