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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續保 期間如何認定之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續保期間如何認定之疑義

要旨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續保期間如何認定之疑義

內容

全文內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爰受僱者如有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應以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最幼子女並已同時受撫育作為續保期限認定。至貴局來函所詢「最幼子女受撫育」之起始日,究係指「最幼子女出生之日」或「較長子女名義第 1 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日」部分,說明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最幼子女出生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開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正與最幼子女受撫育照顧期間重疊,故以開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起算,最長以 2 年為限。

(二)被保險人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正與最幼子女出生時間重疊,故得以最幼子女出生時即可視為同時受撫育,並以此計算,最長以 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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