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因故未為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辦理 勞保,於其提出確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如勞動契約、工資清冊、簽到 簿或出勤卡),即得納入該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
要旨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因故未為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勞保,於其提出確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如勞動契約、工資清冊、簽到簿或出勤卡),即得納入該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
要旨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因故未為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勞保,於其提出確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如勞動契約、工資清冊、簽到簿或出勤卡),即得納入該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
主旨
有關 貴縣大園鄉溪○國民小學 98 年 9 月進用 1 名未參加勞工保險之 6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否計入其 98 年 10 月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貴府 98 年 12 月 16 日府勞源字第 0980491172 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復依內政部 81 年 8 月 29 日台(81)內社字第 8183057 號函釋,義務機關(構)因故未為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勞保,於其提出確有進用事實證明時,得納入該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員額計算。依來函所附資料,溪○國民小學 98 年 9 月上旬已進用 1名年逾 60 歲之輕度聽障劉姓員工,但未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依前開規定,該校如能提出 98 年 10 月確有進用該員工之相關證明(如勞動契約、工資清冊、簽到簿或出勤卡),得計入當月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三、另有關劉姓員工具結因已於○○社生鮮超商辦理勞工保險,為避免重複加保,自願放棄以溪○國民小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乙節,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 60 歲以下受僱於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 60 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另受僱從事 2 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爰此,義務機關(構)如未依上揭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為身心障礙員工辦理勞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知會有關主管機關為適法之處理。
正本
桃園縣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不含桃園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