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技專院校入學 測驗中心基金會」負責辦理 9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 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要旨
依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負責辦理 9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要旨
依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負責辦理 9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99 年度全國(不含臺北市及高雄市)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
依 據:一、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