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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於子女滿 3 歲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向 勞工保險局提出津貼申請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於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津貼申請

要旨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於子女滿 3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津貼申請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教育部函詢「國中小增置專長方案」進用人員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乙案。

有關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部分,說明如下:

(1)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歲止,但不得逾 2 年。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上開規定所稱「任職滿 1 年」,係指受僱者於事業單位服務年資合計滿 1年。

(2)至於 貴部國中小增置專長方案進用人員,其曾任同校代理(課)教師之年資是否可併計為該進用人員之服務年資,因來函所述該人員之進用法源依據及其曾任同校代理(課)教師之工作年資是否間斷欠詳,建請由 貴部或該人員所受僱單位敘明詳情,逕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另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部分,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項第 4 款規定,被保險人之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子女滿 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津貼申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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