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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職類」,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 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生效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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