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要旨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要旨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主旨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時數及其可抵免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四十五小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訓練人員專業訓練如附表一。
(二)本準則第六條第二款所定一百六十小時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如附表二。
(三)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三項所定八十小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如附表三。
(四)本準則第七條第四項所定三十六小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如附表四。
(五)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十六小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如附表五。
(六)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三十六小時督導專業訓練如附表六。
二、本規定公告前已參加各級勞工主管機關自辦或委辦相關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成績及格取得證明,並達所定時數者,由該人員提供相關結訓證明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後,其專業訓練時數得採認之。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3 年 6 月 9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5077A 號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