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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其雇主為地方民意代表,應以地方民意代表為投 保單位,辦理加保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其雇主為地方民意代表,應以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要旨

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其雇主為地方民意代表,應以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內容

全文內容:依內政部 98 年 6 月 15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3395 號書函略以: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費補助條例第 6 條修正條文於本(98)年 5 月 27 日公布施行後,…助理由議員聘用,依該法雙方訂立書面契約,雇主為議員;但所需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據此,本案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其雇主為地方民意代表,應以該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地方民意代表本人並得與其自聘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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