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5 條,申請機構外籍看護 工招募許可應檢附之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檢附照顧服務員訓練 結業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要旨
依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5 條,申請機構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應檢附之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檢附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要旨
依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5 條,申請機構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應檢附之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檢附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5 條規定,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老人長期照顧失智照顧型機構照顧服務員除應具前項資格外,並應取得失智症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二、為因應我國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提昇照顧服務品質,促進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就業市場相互流通,並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於 92年 2 月 13 日以台內社字第 0920069151 號及衛署醫字第 0920201712 號令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又依前開計畫五、(八)規定,略以原已取得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轉銜方式,請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已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或取得由訓練單位核發、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核備之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得於 2 年(復於 94 年 5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0940017914 號、衛署照字第 0942800576 號修正為 3 年)內至原培訓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單位申請補訓,換發為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未於規定期限內補訓換發者,請至符合資格之訓練單位受訓,經訓練單位考評合格後核發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
三、本案有關申請機構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應檢附之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請依說明二檢附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