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護人員同時具有機構看護工之資格,基於機構之業務分工、營運運作之 常理,該具有雙重資格之醫護人員得選擇專責從事醫護工作或專責從事機 構看護工作,不得同時兼任醫護工作及機構看護之工作
要旨
醫護人員同時具有機構看護工之資格,基於機構之業務分工、營運運作之常理,該具有雙重資格之醫護人員得選擇專責從事醫護工作或專責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不得同時兼任醫護工作及機構看護之工作
要旨
醫護人員同時具有機構看護工之資格,基於機構之業務分工、營運運作之常理,該具有雙重資格之醫護人員得選擇專責從事醫護工作或專責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不得同時兼任醫護工作及機構看護之工作
內容
全文內容:查本會 96 年 11 月 23 日勞職外字第 0960510391 號函釋略以,倘醫護人員同時具有機構看護工之資格,基於機構之業務分工、營運運作之常理,該具有雙重資格之醫護人員得選擇「專責」從事醫護工作或「專責」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惟不得同時兼任醫護工作及機構看護之工作。本案有關護理人員得否擔任本國看護工職務乙節,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