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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規則規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實 習課程應以 15 人以下為一組、實習總時數至少 8 小時,若參訓學員人 數超過 15 人以上者,應依比例增設場地規格、堆高機機具、講師及實習 時間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規則規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實習課程應以 15 人以下為一組、實習總時數至少 8 小時,若參訓學員人數超過 15 人以上者,應依比例增設場地規格、堆高機機具、講師及實習時間

要旨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規則規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實習課程應以 15 人以下為一組、實習總時數至少 8 小時,若參訓學員人數超過 15 人以上者,應依比例增設場地規格、堆高機機具、講師及實習時間

主旨

有關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之術科操作實習時數與機具數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98 年 3 月 4 日高市勞局檢字第 0980009315 號函辦理。

二、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規則附表 12 及格式 4 規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實習總時數至少 8 小時,實習課程應15 人以下為一組,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三、為使參訓學員在堆高機訓練過程中能確實掌握堆高機檢查、行駛及裝卸等操作技巧,培養正確安全操作習慣,爰「堆高機操作人員實習規範」規定「基本行駛」及「裝卸作業」二站原則上每人現場實作至少5 次,在各站應能達到 10 分鐘內完成所有動作之標準,得由講師視學員狀況及其熟悉度彈性調整之。故各訓練單位於安排該操作實習課時,應以 15 人以下為一組,實習機具應至少 2 部以上,術科實習講師應以各站至少 1 人以上為原則,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每人實作次數及完成動作之時間標準,仍應符合上述實習規範之規定。惟如參訓學員人數超過 15 人以上者,仍應以上述比例原則增設其場地規格、堆高機機具、講師及術科實習時間。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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