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3 月 31 日止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 可業務
要旨
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3 月 31 日止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要旨
自 98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3 月 31 日止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主旨
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依 據: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三項。
二、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戶繳納。(繳費方式: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勞職規字第 0930201326 號公告,自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停止適用。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會職業訓練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電話:(02)85902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