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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13 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7 條,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 資格等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13 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7 條,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等

要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13 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7 條,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等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略以雇主申請聘僱第 2 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求才登記,並刊登求才廣告。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等。又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 2 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必要時得複驗外國人之專長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二、按本會 95 年 11 月 1 日勞職外字第 0951180324 號函,略以考量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性質多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於辦理國內招募時原則不得舉辦甄選測驗,惟如有特殊事由需舉辦甄選測驗始能擇取適用人員時,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請雇主陳述意見後,依據本會職業訓練局「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決議(一)測驗內容與招募工作之業務是否具關聯性;(二)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測驗方式及測驗標準是否具一致性;(三)工作職能是否有其他替代作法或藉由教育訓練補足;(四)其他同業間辦理測驗方式及錄取標準是否相同等四原則予以審查後,於求才證明書內註記審查結果。

三、復按本會 96 年 4 月 23 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3327 號函釋,略以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7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4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之看護工作,應於入國工作前經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基於本國人與外國人於機構從事照顧服務工作須具備之資格相同,有關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得要求應徵之本國勞工應受過專業訓練或具有證照。

四、本案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稱「專長或資格」審核原則,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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