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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20 條,護理之家機構之日間照護床係供病患日間休息,並於 夜間返家,屬休息性質,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0 條,護理之家機構之日間照護床係供病患日間休息,並於夜間返家,屬休息性質,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

要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0 條,護理之家機構之日間照護床係供病患日間休息,並於夜間返家,屬休息性質,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復按本標準第 21 條規定,略以按前條第 2 款之機構或醫院以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外國人 1 人。

二、考量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中心病床係屬急性、短期性質與本標準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之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慢性、長期照護性質有異,故呼吸照護中心之病床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另護理之家機構之日間照護床係供病患日間休息,並於夜間返家,屬休息性質,也與本標準規定之慢性、長期照護性質病床不同,亦不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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