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係 屬「睦鄰權宜條款」中「居住地」概念,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以「出生地」予以歧視之規定
要旨
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係屬「睦鄰權宜條款」中「居住地」概念,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項禁止以「出生地」予以歧視之規定
要旨
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係屬「睦鄰權宜條款」中「居住地」概念,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項禁止以「出生地」予以歧視之規定
主旨
有關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7 年 11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64480 號函。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條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出生地」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醞成地,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至求才者(如地方政府等)或雇主為增進產業與地方共榮發展所定之「睦鄰權宜條款」乃屬「居住地」概念,育「出生地」有所差異。故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尚未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
基隆市政府、本局就業服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