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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者,非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保障對象,若被保險人前段契約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雖為屆滿 離職,則其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規定,而不得列入契 約期間合併計算之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者,非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項規定之保障對象,若被保險人前段契約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雖為屆滿離職,則其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規定,而不得列入契約期間合併計算之

要旨

被保險人於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者,非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項規定之保障對象,若被保險人前段契約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雖為屆滿離職,則其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規定,而不得列入契約期間合併計算之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定期契約之規定疑義乙案。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有關前開規定之契約期間合計部分,因本法係為保障勞工面臨非自願性失業之保險事故後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如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尚未屆滿即自行離職,尚非本法之保障對象。所提被保險人前段契約如為自願離職,後段契約為屆滿離職,則前段契約因不符前開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規定,自不得列入契約期間合併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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