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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年金施行前,無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給付得併 計勞工保險年資之適用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9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年金施行前,無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給付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適用

要旨

9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年金施行前,無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給付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適用

內容

全文內容:(1 )查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之立法意旨,係考量該二個保險制度均施行年金給付之前提下,並兼顧勞工在就業前或失業後,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在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體系流動時,均有各自保險年資,為能確保其老年及失能(身心障礙)之經濟安全生活,爰採相互承認年資,並分別計算,由保險人合併發給之方式,此於「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明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始有適用自明。

(2 )基於勞工保險年金與國民年金之政策、立法目的及上開法理,本案在 98 年 1 月 1 日勞工保險年金施行前,尚無國民年金身心障礙給付得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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