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規定核發之養 老給付,性質上與退休金有所不同,故依據該法領取養老給付者,仍為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
要旨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規定核發之養老給付,性質上與退休金有所不同,故依據該法領取養老給付者,仍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
要旨
依據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規定核發之養老給付,性質上與退休金有所不同,故依據該法領取養老給付者,仍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
內容
全文內容:一、本會為協助求職者就業,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避免政府資源浪費,依據本辦法第 3 條規定: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之勞工,不得領取就業促進津貼。
二、茲考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係因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故不予納入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惟○君與○君係依「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被保險人退保轉保辦法」相關規定領取之養老給付,與用為安養退休後經濟生活之「退休金」不同,故本案參酌 92 年 4 月 22 日勞保一字第 0920019081 號函釋示精神,○君與○君仍屬本辦法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