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始得為之,若申請人 於失業給付「等待期」期間受僱工作者則無適用之餘地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始得為之,若申請人於失業給付「等待期」期間受僱工作者則無適用之餘地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11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始得為之,若申請人於失業給付「等待期」期間受僱工作者則無適用之餘地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本會 92 年 10月 9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47561 號函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2 年 10 月 9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47561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