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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及國防部軍備局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 法之工作場所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及國防部軍備局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

要旨

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及國防部軍備局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

主旨

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部分工作場所及國防部軍備局之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一、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

二、國防部軍備局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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