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之受託單位、委託 期間及相關配合辦理作業事宜
要旨
公告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之受託單位、委託期間及相關配合辦理作業事宜
要旨
公告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之受託單位、委託期間及相關配合辦理作業事宜
主旨
公告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委託社團法人宜蘭縣身心障礙職業技能促進協會、社團法人台中縣殘障福利協進會、社團法人台中縣龍井鄉殘障福利協進會、社團法人台中縣蓮心自強服務協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家樂福人文生活關懷協進會、南投縣總工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台南縣私立蘆葦啟智中心、社團法人雲林縣台西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台南縣工業會、社團法人雲林縣北港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社團法人雲林縣復健青年協進會、台糖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汎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4 個單位,辦理「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就業推介業務,其委託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98 年 12月 31 日止。
二、前開本會委託辦理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之單位,如同為「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之委託單位,其推介之個案不得重複,且應達到「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規定之服務案量後,始得請領本辦法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