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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公司若需聘僱外國人從事純 粹教材編輯工作具專門性或技術性,須申請許可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公司若需聘僱外國人從事純粹教材編輯工作具專門性或技術性,須申請許可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公司若需聘僱外國人從事純粹教材編輯工作具專門性或技術性,須申請許可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補習班聘僱外國語文教師之雇主係為「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而非補習班之「設立人」,且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已載明工作地址及雇主名稱,故不同之立案短期補習班即屬不同之雇主,外國人於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所附設(或設立)之不同短期補習班從事教學工作均須分別由各補習班向本會提出聘僱許可之申請,若未經許可即指派外國人於不同分班工作,將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規定。

二、另有關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 14 小時,其中「教學相關」工作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三、總公司若需聘僱外國人從事純粹教材編輯工作應依本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1 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向本會申請許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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