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就業服務法所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不 包括仲介本國境內之外國人至外國工作事項
要旨
依就業服務法所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不包括仲介本國境內之外國人至外國工作事項
要旨
依就業服務法所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不包括仲介本國境內之外國人至外國工作事項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其中第 6 款規定「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同條第 4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其中第 3 款規定「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合先敘明。
二、準此,依本法所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從事之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為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及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等 4 項,故仲介本國境內之外國人至外國工作事項,尚非屬本法之規範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