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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國外合法立案並經我國註冊認可之代理商,外 國仲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須經主管 機關設立許可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國外合法立案並經我國註冊認可之代理商,外國仲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國外合法立案並經我國註冊認可之代理商,外國仲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

內容

全文內容:一、有關 貴公司所詢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否受理外國人入境後續相關服務業務及派遣人員可否被雇主任用為外國人業務承辦員暨生活管理員等疑義,本會業於 97 年 4 月 18 日以勞職管字第 0970506745 號函回復在案(諒達)。

二、另有關所詢 貴公司可否為國外合法立案並經我註冊認可之外國仲介代理商乙事,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第2 項前段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經許可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取得前項認可後,非依第 17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任何就業服務業務。」、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據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亦須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否即屬違反本法第 34 條第 2項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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