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如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l 年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屬優於法律 之約定,自無不可,但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 項之適用,故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辮理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事業單位如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l 年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屬優於法律之約定,自無不可,但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項之適用,故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辮理

要旨

事業單位如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l 年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屬優於法律之約定,自無不可,但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項之適用,故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辮理

主旨

有關受僱者任職未滿 1 年是否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其社會保險資格與保費負擔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l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基上,事業單位如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l 年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屬優於法律規定之約定,自無不可。

二、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l 項規定為同條第 2 項規定之必要條件,故受僱者若於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形(在職未滿 1 年)下,事業單位同意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辮理。

正本

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工保險處、勞動條件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事業單位如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