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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邀至其他機 關、學校進行研究論文發表或學術講演,無須再申請聘僱許可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邀至其他機關、學校進行研究論文發表或學術講演,無須再申請聘僱許可

要旨

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邀至其他機關、學校進行研究論文發表或學術講演,無須再申請聘僱許可

內容

全文內容:基於學術交流發展及提升國內研究水準,以「學術研究交流」性質為由,已受聘僱於國內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受邀至其他機關、學校進行與其專長領域有關之臨時、非定期之研討會研究論文發表或學術講演,邀請單位無須再申請聘僱許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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